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9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榮冠水電材料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興隆│23,470元│93年12月5日│BZ0000000│六個月│││司劉方立│分行│││││├──┼─────────┼────────┼─────────┼───────────┼────────┼────────────┤│002│榮冠水電材料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興隆│10,520元│94年1月5日│BZ0000000│七個月│││司劉方立│分行│││││├──┼─────────┼────────┼─────────┼───────────┼────────┼────────────┤│003│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5,740元│93年12月5日│CC0000000│六個月│││司江如亮│信義分行│││││├──┼─────────┼────────┼─────────┼───────────┼────────┼────────────┤│004│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敦化│4,400元│94年1月10日│TB0000000│七個月│││司江如亮│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