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只繳納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聲請費,應補繳裁判費九千五百七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