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原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玖仟柒佰玖拾元,該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洪碧雀~B法官陳添喜~B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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