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恐嚇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六號)、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九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四月、十月,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九四二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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