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7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及95年8月25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為聲請人設定新臺幣(下同)540萬元及300萬元,共計84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分別自93年10月12日起至133年10月11日止及自95年8月24日起至145年8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685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29日起至115年8月29日止,其中343萬元部分約定利息第一年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68%採機動利率計算,第二年起加碼1.7%;342萬元部分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68%採機動利率計算,第二年起加碼1.7%,並約定借款本息如有遲延,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借得前開借款後,計各尚欠3,244,065元及342萬元共計6,664,065元,及分別自97年2月29日起及97年3月29日起均按年息4.34%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本息自動扣繳約定書、委託續保暨代繳保費授權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審核上述文件,認聲請合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土地標示:
臺北市○○區○○段2小段588地號。
地目:建。
面積:142平方公尺。
設定範圍:1/4。
建物標示:
建號:841。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3樓坐落基地:臺北市○○區○○段2小段588地號。
層次面積:97.27平方公尺(層數:4層,層次:3層)。附屬建物用途:陽台。面積:9.7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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