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6月、3月、4月確定,並經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而聲請減刑亦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9600048726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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