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異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世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