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異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世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