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99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順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7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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