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廖元助 相對人 李忠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27日向第三人 廖文圖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3年10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3年5月28日辦妥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廖文圖於98年12月23日死亡,其遺產經繼承人協議分割,上開債權及抵押權分歸聲請人取得,聲請人並於99年10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竣上開抵押權移轉登記,並以110年8月30日斗六鎮北郵局第142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繼承)之事實,惟上開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迄未依約清償借款等語,爰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用證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影本、第三人廖文圖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崙背鄉港尾11382066.241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8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0175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雲林縣○○鄉○鎮路00○000號農舍、鋼骨、2層一層276.13二層28.27304.41分之100276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雲林縣○○鄉○鎮路00○000號農舍、鋼骨、2層一層276.13二層28.27304.4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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