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17號上訴人 林政圻
林政泰
林政銘
林歆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霞上訴人 林惠清
李林惠蘭
董林惠芳 林惠貞 林惠如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惠玲 被上訴人 張喜月
林威宇 林威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林亭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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