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秩聲字第5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鄺建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110年2月1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中
刑字第11046143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鄺建軍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證人 陳建遠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㈡證人 黃子航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㈢證人 黃弘旻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㈣證人 陳聰敏 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參以證人陳建遠、黃子航、黃弘旻、陳聰敏與異議人均為該
社區住戶,是證人陳建遠、黃子航、黃弘旻、陳聰敏自無設
詞構陷之理。
四、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台幣1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五、聲明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所示(如附件),均無礙上述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之成立,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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