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周咸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34元,及自民國98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18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