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84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苑玗 (原名 林貞邑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