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0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阿洲 代理人 周其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誠 、張金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周其勝是否亦為債權人之代理人?如是,請補其委任狀。
㈡確認債務人張金_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