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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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 黃鴻隆 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兼共同 陳益盛 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萬璟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東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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