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被告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肆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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