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告甲○○
之1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