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718號),本院內湖簡易庭受理後(99年度湖簡字第169號),認宜以通常程序審理,經改行通常案件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
309條第1項之罪,各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雨呈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