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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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許華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華英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