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文興欽 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萬9,0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
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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