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294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進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蘇進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101年6月12日上午11││犯罪日期│101.03.13│時40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84號│字第20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52號│101年度訴字第24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9.28│101.11.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52號│101年度訴字第2432號││判決│││││├────┼──────────┼──────────┤││判決│101.10.11│101.12.17│││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未宣判)││├───┴────┼──────────┼──────────┤│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294號│第377號│││發監│發監│││102.10.4期滿│103.7.4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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