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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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金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捌拾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金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9月30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契約),約定於97年9月30日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固定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料,本件借款原告僅獲償本金198,016元,及至94年11月29日止之利息,迄今被告金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系爭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各1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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