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范群煜 相對人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102年6月20日⑵102年8月19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5,000,000元⑵1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違約金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02年8月14日⑵102年11月14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無。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無。
(九)違約金:⑴⑵依未清償本金金額每萬元每日應給付新臺幣貳拾元整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李家豪,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李家豪於102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此有本票影本1紙為憑,清償日期約定為102年11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詎債務人自103年1月14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惠來厝││1144│建│67│全部│├─┼───┼────┼───┼───┼──────┼─┼─────┼──────┤│2│臺中│西屯│惠民││22│建│1399.79│194/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72○○○區○○○段│店舖│第1層:48│無│全部││││1144地號│鐵筋加強磚造│第2層:55.95│││││├───────┤共2層│騎樓:14│││││○○○區○○路││合計:117.95││││││162號│││││├─┼──┼───────┼────────┼──────┼─────┼────┤│2│503○○○區○○○段│住家用│第3層:62│無│全部││││1144地號│鐵筋加強磚造│合計:62│││││├───────┤共3層││││││○○○區○○路││││││││162號│││││├─┼──┼───────┼────────┼──────┼─────┼────┤│3│0000○○○區○○段22│住家用│第17層:│陽台:│全部││││地號│鋼骨造、鋼筋混凝│225.23│28.06││││├───────┤土造│合計:225.23│雨遮:││││○○○區○○路3│共29層││26.38│││││段63號17樓│││││├─┴──┴───────┴────────┴──────┴─────┴────┤│共同使用部分:││惠民段2791建號,面積:3872.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1/10000。││惠民段2792建號,面積:614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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