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告 葉柏廷 被告 趙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35,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4年6月1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4年6月18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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