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保險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羅大祥 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黃謝愛 訴訟代理人 黃秋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吳景源~B2法官連正義~B3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