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4號抗告人喜上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華 相對人 王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