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己○○
丑○○乙○○被告 金鼎富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丙○○
癸○○丁○○ 蘇彩琳 原名 黃蘇彩 兼右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寅○○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王昌鑫~B法官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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