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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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奎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二、釋明已經訴訟終結(如:撤回假扣押裁定及撤銷假扣押執行)。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