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而其上均殘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亦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在卷可證,因上開物品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表:
1、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公克)。
2、玻璃吸管1支。
3、塑膠吸管3支。
4、電子磅秤1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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