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8,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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