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簡韶慶
       簡政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惠龍張玲完 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聲請
調解,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
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500,000元(即3,500,000〈買賣契
約總價款〉+2,000,000〈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5,500,000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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