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春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吳靜貞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
6,864元(計算式:通行面積51.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6,600元=33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