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光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光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光訓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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