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月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月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月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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