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林怡欣
被告 林雅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賴妙雲
法官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林怡欣
被告 林雅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賴妙雲
法官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