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37號上訴人 丁鏗仁 被上訴人 關德源
關德旺 關麗雪 關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4年3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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