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44號
103年度訴字第16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偉凱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被告陳煒杰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