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37號上訴人 丁鏗仁 被上訴人 關德源
關德旺 關麗雪 關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