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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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龍選任辯護人顏瑞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寄存送達至被告陳健龍之戶籍地,而上訴人即被告陳健龍雖於104年1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明具體理由,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亦已逾20日,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再命補正,逾期不為即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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