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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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國小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因本院104年度竹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