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873號債權人 吳秋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大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林大田之住所或居所。
二、釋明對債務人林大田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人與林大田間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及其計算方式。
四、債務人林大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