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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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瑛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