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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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選任辯護人葉智幄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詹慶堂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