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6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於民國91年1月23日入監執行,至97年3月18日假釋出監。受刑人於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誠心懺悔,出獄後並認真工作,痛改前非,懇請鈞院給予受刑人更生機會,准予免除強制工作或以保護管束代替強制工作之執行云云。
二、經查:㈠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係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請求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然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裁判之指揮為限,如檢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自無聲明異議之餘地。
㈡本件受刑人甲○○前所犯竊盜等案件,固經本院以91年度上
易字第2927號判處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有卷附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檢察官迄今尚未核發上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執行指揮書,故受刑人尚未報到執行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既未為任何指揮裁判之執行,殊不得於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前,即據以聲明異議。故本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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