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各款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7年度上字第489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僅7日,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之就審期間,審判長就聲請人於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之證據未予調查,並妨害聲請人之發問權及闡明權,復未調查重要證據及傳喚證人,就聲請人當庭所提之異議未予理會,即逕行宣判等語,爰聲請審判長迴避,以期聲請人能獲得公平合法之審判。
三、經查,聲請人所舉前提事由,均係訴訟進行指揮屬指揮訴訟範圍內之事項,核與聲請迴避之原因不符,且聲請人就本件並未能提出事證足認審判長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難謂本件審判長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審判長迴避,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初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