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56號、101年度執字第10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良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嘉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130號、101年度訴字第83號、
101年度沙簡字第176號、101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101年度聲字第2026號裁定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附表:
受刑人洪嘉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9月21日│100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413號│毒偵字第3809號│毒偵字第380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3│101年度訴字第83│101年度訴字第83││││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1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3│101年度訴字第83│101年度訴字第83││││0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18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日期││││├───┴────┼────────┼────────┼────────┤││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2102號(│執更字第2102號(│執更字第2102號(││備註│編號1至4定刑有│編號1至4定刑有│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4日│101年1月18日往│││││前回溯3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893號│毒偵字第8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230│││事實審││176號│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8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230│││判決││176號│號│││├────┼────────┼─────────┼───────┤││判決確定│101年4月30日│101年8月13日││││日期││││├───┴────┼────────┼─────────┼───────┤││臺中地檢101年度│中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2102號(│執字第10325號(執│││備註│編號1至4定刑有│行中)││││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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