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罰金三千元,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五日、同年六月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