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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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李克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