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查被告即子女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之住所地為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
4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