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認股協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黃宗哲 律師被告晉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認股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鴻傑